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通讯员 黄志佳
投保人在保险公司买保险,随后又要求变更条款,而且频繁变更,法院会支持吗?近日,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投保人龙某变更保险合同的诉讼请求。
2023年2月15日,龙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购买某保险公司终身保险合同一份,缴费期10年,年保险费12000元,基本保险金额89218.32元,同年2月24日生效。合同约定,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保险合同。
合同提醒投保人:根据自己的保障水平和经济实力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多数人身保险产品期限较长,如果需要分期交保险费,请充分考虑是否有足够、稳定的财力长期支付保费。合同生效后,龙某申请将缴费期限由10年变更为3年,保险公司未同意。
龙某于2024年3月13日诉至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要求将保险合同缴费年限由10年变更为3年。建设县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按双方约定,协商一致可以变更保险合同,双方未协商一致,并且没有充足证据证明龙某不经保险公司同意有权变更保险合同,遂于2024年4月15日对于龙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龙某不服建始县法院判决上诉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二审法院另查明,龙某2022年1月在被告处购买保费为10万元的终身寿险后,不足4个月即申请缩短缴费期限,2023年2月15日又购买案涉保险,不足1个月再次申请缩短缴费期限。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龙某的上诉请求不应予以支持,没有证据证明龙某有权单方面变更案涉保险合同,在此情况下单方面变更保险合同有违诚信原则,遂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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