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披露了7张与交通银行有关的罚单。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显示,7月24日,交通银行山西省分行因5项违法违规行为被罚款107.7万元。
具体来看,5项违法违规行为包括:违反账户管理规定;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与不明身份的客户进行交易;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违反金融消费者保护内部控制及其他管理规定。
除了机构被罚,交通银行6名相关负责人也因此领罚。其中,时任交通银行山西省分行零售信贷管理部征信异议初审岗张某、时任交通银行山西省分行零售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米某强对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负有责任,均被罚5000元。
时任交通银行山西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谢某、时任交通银行山西省分行副行长贾某对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负有责任,均被罚1.5万元;时任交通银行山西省分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郝某清、时任交通银行山西省分行副行长杨某平对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负有责任,均被罚1.5万元。
南都·湾财社记者留意到,此次交通银行的百万级罚单中涉及违反信用信息采集等事由,与客户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记者根据同花顺iFinD不完全统计发现,交通银行并非第一次因为相关事由被罚。
2022年1月,交通银行济源分行因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等3项事由被罚31.2万元;2021年8月,交通银行因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被罚62.0万元,时任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风险管理和控制部操作风险管理团队经理、资深综合管理顾问沈奕栋因负有相关责任被罚7万元。
近年来,征信领域规范脚步逐步加快,金融机构相关合规问题也随之受到监管关注。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明确信用信息的范围,细化征信业务的合规要求。《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中明确,信用信息是指依法采集,为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用于识别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基本信息、借贷信息、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形成的分析评价信息。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还规定,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遵循最小、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采集;信息使用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查询个人信用信息时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并且按照约定用途使用个人信用信息。
采写:南都·湾财社记者 彭乐怡